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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物流企业信用评价》(T/CFLP 0093—2026)解读

日期:2026-08-21

一、标准概况

标准编号:T/CFLP 0093—2026

标准名称:《物流企业信用评价》

发布时间:2026年6月22日

实施时间:2026年6月22日

二、标准制定背景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依据商务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工作安排》等有关文件精神,自2005年起开展物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2007年,中物联被确定为首批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协会,物流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进入规模化实施阶段。截至2025年9月,中物联已向社会通告36批、1271家A级信用物流企业,其中AAA级866家、AA级366家、A级39家,覆盖全国,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行为、提升企业品牌竞争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明确指出“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指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其对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 ”;202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依法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提升行业诚信建设水平,更好维护行业发展秩序”等要求。同时,2026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6〕8号),对统一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规范市场化信用评价、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约束做出明确部署,为本标准制定提供重要政策依据。

为全面贯彻上述政策文件中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开展信用评价、加强行业诚信建设的相关要求,中物联评估办牵头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指标框架与国家标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保持一致,结合国家标准《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行业调研及中物联二十余年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践经验,设置物流行业特色专项评价指标并对原有评价指标的部分分值区间进行科学调整,适配现阶段物流行业发展特征与实际运营场景,进一步提升标准的科学性与行业适用性。

三、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规定了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评价结果,描述了评价方法,适用于开展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活动。

(1)规定了评价指标

参考国家标准《企业信用评价指标》(GB/T 23794),本标准为物流企业信用评价设置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履约行为3个一级指标,下设10个二级指标、42个三级指标;三级指标划分为26项基本指标、16项专项指标。

履约意愿:包含价值理念、制度规范、品牌形象二级指标,聚焦企业发展战略、领导层品质、法人治理、规章制度、品牌建设,考察企业主观守信的基础条件。

履约能力:包含管理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能力、物流技术应用能力二级指标。覆盖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物流作业管理、绿色可持续发展管理;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净资产收益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资产总额、主营业务收入和审计情况;研发能力、设施设备、中高层管理人员学历及专业资质、运营网点个数、第三方评价;信息系统应用、货物状态跟踪、电子单证覆盖率。

履约行为:包含公共信用、相关方履约、公益支持二级指标。涵盖司法信用、行政监管、异常状态、严重失信、社会荣誉;融资信用、合同履约、工资及支付、福利与社保、纳税记录、完好交货率、投诉与争议处理、客户满意度;公益慈善活动、知识产权公益。

标准对每一项三级指标给出具体指标说明。

(2)确定评价打分取值规则

本标准规定物流企业信用评价总分共计100 分,其中基本指标共50分,专项指标共50分。由评价主体对全部三级指标逐项打分累加得到总分。标准对各三级指标设置分值区间和评分说明。

(3)明确评价数据来源

本标准明确了评价数据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填报资料和政府公共信用平台公开信息,要求评价机构做好数据保护、合法利用,留存佐证资料备查。

(4)确立信用等级判定规则

本标准规定应根据评价总分,进行信用等级判定。确立了物流企业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分为A、B、C、D 四等:

——A 等(70~100 分):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强,综合表现很好,信用风险很小;

——B 等(60~69 分):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强,综合表现较好,信用风险较小;

——C 等(50~59 分):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较差,综合表现较差,信用风险较大;

——D 等(<50 分):企业履约意愿和能力很差,综合表现很差,信用风险很大。

标准明确,根据实际需要,将A等细分为 AAA、AA、A 三级。B、C、D 三等不再细分差别。

在实际评价中,物流企业若在“司法信用”“行政监管”“异常状态”“严重失信”四项三级指标中,存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政处罚记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被纳入涉企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任一情形,用未分级(NR)进行标识。

四、标准实施的意义

《物流企业信用评价》(T/CFLP 0093—2026)的实施,对于规范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促进物流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是进一步规范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建立统一的评价指标、评价方法和等级划分规则,进一步规范物流企业信用评价工作,提高评价结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一致性。

二是引导企业加强信用管理。通过从履约意愿、履约能力、履约行为等方面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引导物流企业完善治理和管理制度,强化合同履约、服务质量、风险防控和诚信经营意识,持续提升自身信用水平。

三是提升优质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通过信用评价识别和遴选信用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物流企业,帮助企业形成良好的信用品牌,为企业业务合作、市场拓展和供应链协同提供信用支撑。

四是促进物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通过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企业信用行为的引导和约束,推动形成守信激励、失信约束的行业环境,促进物流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五是为行业信用应用提供基础支撑。依托标准化、规范化的信用评价结果,为政府、行业组织、物流企业及相关市场主体开展企业合作、供应链协同、风险识别等提供参考,进一步发挥信用评价的应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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